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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申报资料:

(2)  设立登记: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上述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变更时提交相应材料:A、名称变更: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证的名称;B、住所变更: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C、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证负责人姓名。D、注册资本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E、经济性质变更: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F、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审批文件;G、经营期限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H、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名称变更的需交回原企业印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注销登记: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设立(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申办者申365工商窗口受理并初审材料(材料不齐一次书面告知补正)核准(或不予核准,发放驳回通知书)同意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收费发照

3、承诺时限:准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0.4‰收取,1亿元以上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价费字(92)414号,财综字(99)1707号,浙财综字(2002)79号)

5、办理窗口及地址:

义乌市工商局注册分局(365便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6、详情咨询电话:

85570039  85570040  85570041  8557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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