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保障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效运行,根据全国整规办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义乌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报投诉咨询受理、分流转办,督查反馈、汇总分析、热点预警等基本职能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构。
举报投诉中心在义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社会公众、组织(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向举报投诉中心提供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或线索的行为。
本规定所指的执法部门或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在受理、转办、跟踪、反馈、督办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时,适用本规定。
市整规办和各知识产权相关执法部门在办理、反馈、督办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举报投诉中心职责
第五条 全天24小时受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咨询,并负责筛选甄别后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和转办。
第六条 负责举报投诉案件转办情况的登记备案,对转办后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跟踪督查。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机制,统计、汇总、整理相关数据资料,整合信息资源;及时发布统计分析,提供预警;对举报投诉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分析,为市场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向社会无偿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交流和培训。`
第九条 加强与协作单位的沟通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受理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受理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的;
(二)侵犯著作权的;
(三)侵犯专利权和冒充专利行为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的;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八)侵犯特殊标志权的;
(九)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
第十一条 受理条件:
(一)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受理范围和管辖区域;
(二)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
(四)举报投诉人提供了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人若不愿提供个人资料,但其举报投诉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成立的,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举报投诉时,应向举报投诉中心提交授权委托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受理范围和管辖区域的;
(二)投诉主体不明确的;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其它不具备接受条件的。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对本辖区以外的举报投诉,要告知举报投诉人在当地举报投诉。
对其他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转交的符合受理条件范围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若被举报投诉事项或线索属于其他机构的接受范围,应告知向其他举报投诉服务机构举报投诉。
第四章 处理程序
受理程序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中心对接收的举报投诉要作好登记工作,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对符合举报投诉受理条件范围的,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当事人补正。
对属于举报投诉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场给予解答。对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
转办程序
第十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和性质,及时分流到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转办单》。
第十九条 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所有案件要由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办理转办手续。
第二十条 对需要多个执法部门联合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经市整规办授权,举报投诉中心可根据情况协调处理,必要时组成案件协调处理小组,成立跨部门的专案组。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中心接报重特大紧急事件时,应立即向市整规办汇报,经市整规办同意和授权后,启动紧急预案,迅速召集相关执法部门紧急处置。
反馈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理。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已经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或举报投诉中心指定的日期内,由具体承办人将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反馈时,应当写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办理结果。
举报投诉中心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反馈的案件处理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移送情况向举报投诉中心反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投诉中心转办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院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投诉中心。
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后,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办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对案件办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对一些重大案件或没有按照办结规定时限办结的案件下发《义乌市知识产权案件督办通知书》,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接到《案件督办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不能在指定的时限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案件督办通知书》下达后,承办部门未能在指定的时限内办结反馈的,举报投诉中心应当作出继续督办的决定,并计入考核。
第三十一条 督查结果纳入各有关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以及办理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整规办及相关的上级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并将重大问题上报市整规办和上级整规办。
各执法部门应确定专人及时反馈案件办理结果,定期报送执法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对没有及时反馈或未依法按期办结
案件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整规办,市整规办按相关的考核办法进行
考核。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做好有关举报投诉事宜的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事项以及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严禁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
第三十七条 对有关申诉及举报内容、各种软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贝、翻印、复制;不得泄露网络密码和用户名。
第三十八条 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要配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投诉中心相关资料的,须经中心主任的批准。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查阅的内容、方式、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举报投诉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密工作检查,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中心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考核机制和工作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个人等由市整规办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整规办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的,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法部门或单位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整规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市政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试行)由义乌市整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